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学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或由该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设立或撤消分支机构需向内蒙古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内蒙古科协审查同意后,报内蒙古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人数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学会各项工作、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报告业务情况;
(二)对理事长、理事会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予以监督和警告;
(三)要求理事长、理事会纠正不合理行为;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五)监事会成员代表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