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营养学会章程
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是:内蒙古营养学会,英文名为:Nei Mongol Society of Nutrition,缩写:NMSN(以下简称本学会)。
本学会的会徽为:
第二条本学会是内蒙古地区营养科技工作者自愿组织而成的全区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区营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政府联系营养工作者的桥梁。
第三条本学会宗旨: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充分发扬民主思想,在学术上开展自由讨论,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在社会活动中遵守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促进我区营养科技事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科协,社团登记管理单位——内蒙古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办事机构设在内蒙古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营养科学领域的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三)普及营养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营养知识水平,引导居民合理膳食。
(四)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提供服务。
(五)组织参与自治区对有关营养方针政策、法规与标准的咨询制定,食品开发利用的研讨与决策论证,发挥咨询作用。
(六)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七)开展营养科学范畴的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影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八)组织评选、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技人才。
(九)积极组织符合本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包括一般会员和学生会员。
各类会员需要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营养专业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并长期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的个人;
(2)大专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从事营养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非本科相关专业毕业,从事营养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学生会员
在高等院校营养相关专业进入专业课程学习的在校学生。
3.单位会员
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在内蒙古地区注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独立的事业、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能支持学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团体会员。学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学生会员只需具备前二个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学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学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
2.热爱学会,热心并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3.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4.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5.优先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6.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7.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8.按规定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参照中国营养学会的标准,普通会员50元/年,学生会员5元/年;每两年在注册登记同时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3.可请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可要求学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等;
5.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学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的活动;
7.按规定交纳会费。单位会员:会费3000元/年起。
第十一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凡无特殊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学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或由该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设立或撤消分支机构需向内蒙古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内蒙古科协审查同意后,报内蒙古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人数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学会各项工作、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报告业务情况;
(二)对理事长、理事会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予以监督和警告;
(三)要求理事长、理事会纠正不合理行为;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五)监事会成员代表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转移职能和社会委托项目经费;
(七)政府、社会、企业向学会购买服务经费;
(八)承担科技项目经费;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配备具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学会的理事会所有。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